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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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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凡与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马卫民、刘秀菊、左灿章、岳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71-1号 原告陈松凡,男,1957年8月5日出生。 被告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卫民,经理。 被告马卫民,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刘秀菊,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左灿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71-1号

原告陈松凡,男,1957年8月5日出生。

被告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卫民,经理。

被告马卫民,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刘秀菊,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左灿章,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岳伟华,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凡诉被告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马卫民、刘秀菊、左灿章、岳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凡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郑市和庄镇道西中路东侧土地使用权[新土国用(2005)第097号]一宗,查封价值400万元。陈秋林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6号5号楼3单元4层58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101013594号)、陈宏乐自愿以其位于新郑市新建北路东侧70号丽水华庭6号楼1单元10层1001号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9176号)、赵改霞自愿以其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北段西侧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0601015434号)为陈松凡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松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位于新郑市和庄镇道西中路东侧土地使用权[新土国用(2005)第097号]一宗,查封价值400万元。

二、查封陈秋林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6号5号楼3单元4层58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101013594号)一处;查封陈宏乐位于新郑市新建北路东侧70号丽水华庭6号楼1单元10层1001号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9176号)一处;查封赵改霞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北段西侧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0601015434号)一处。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松凡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