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113号
申请人冯小红。
法定代表人徐桂林。
申请人冯小红与被申请人河南华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华和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并以担保人刘建伟所有的位于××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华和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刘建伟所有的位于××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
保全费3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