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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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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三花与高建伟、高小磊、高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248-1号 原告侯三花,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伟,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高小磊,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高永杰,男,198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248-1号

原告侯三花,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伟,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高小磊,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高永杰,男,1986年3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三花诉被告高建伟、高小磊、高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三花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高建伟位于新郑市黄水路中段北侧东街小区三号楼房产一套,查封价值40万元。郭得江自愿以其位于新郑市黄水路西段南侧安居小区1号楼房产(新郑权证字第3523号)为侯三花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侯三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高建伟位于新郑市黄水路中段北侧东街小区三号楼房产一处。

查封郭得江位于新郑市黄水路西段南侧安居小区1号楼房产一处。

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侯三花预交。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