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保字第046号
申请人张涛红。
被申请人连建乐。
申请人张涛红与被申请人连建乐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连建乐的银行存款527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张涛红所有的豫A×××××宝马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连建乐的银行存款527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张涛红所有的豫A×××××宝马车。
保全费548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