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25-1号 原告周源,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贺贺,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彬,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秀勤,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源诉被告朱秀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朱秀勤银行存款23万元,担保人赵亚伟以其所有的豫A2TZ12号小型轿车为周源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朱秀勤银行存款23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赵亚伟提供担保的豫A2TZ12号小型轿车。 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周源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