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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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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源与朱秀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25-1号 原告周源,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贺贺,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彬,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秀勤,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25-1号

原告周源,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贺贺,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彬,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秀勤,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源诉被告朱秀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朱秀勤银行存款23万元,担保人赵亚伟以其所有的豫A2TZ12号小型轿车为周源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朱秀勤银行存款23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赵亚伟提供担保的豫A2TZ12号小型轿车。

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周源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