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12-1号 法定代表人赵风云,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刘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世纪洪雨防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洪雨公司)诉被告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恒基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9万元,并以赵风云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3号楼1单元8层西南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267514号)和李德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附1号5号楼1单元1层101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301278874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洪雨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9万元。 二、查封赵风云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3号楼1单元8层西南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267514号)。 三、查封李德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附1号5号楼1单元1层101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301278874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世纪洪雨防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亚磊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