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798号 原告咎长根。 委托代理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冯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旭升,系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员工。 原告咎长根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咎长根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庭外调解,原告咎长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咎长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咎长根负担。 审 判 员 苏红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