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90号 原告孙政,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政诉被告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政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政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政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峰 审 判 员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怀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八日 书 记 员 牛凌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