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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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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高朗与诉被告孙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92-1号 原告常高朗,男,汉族,1977年生,住项城市。 被告孙得亮,男,汉族,1964年生,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高朗与诉被告孙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高朗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92-1号

原告常高朗,男,汉族,1977年生,住项城市。

被告孙得亮,男,汉族,1964年生,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高朗与诉被告孙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高朗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得亮名下的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常高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定如下:

将被告被告孙得亮名下的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 伟

审 判 员  韩瑞静

人民陪审员  凡 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金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