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02号 原告张同,男,196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新征,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诉被告麻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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