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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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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振诉被告张高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35号 原告张振,男,198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张高升,男,47岁,汉族,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诉被告张高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35号

原告张振,男,198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张高升,男,47岁,汉族,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诉被告张高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振负担。

审 判 长  田孝红

审 判 员  白 光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