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35号 原告张振,男,198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张高升,男,47岁,汉族,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诉被告张高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振负担。 审 判 长 田孝红 审 判 员 白 光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