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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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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春兰诉被告张新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233号 原告张春兰,女,197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张新礼,男,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张春兰诉被告张新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233号

原告春兰,女,197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张新礼,男,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春兰被告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于2015年10月15日从被告在新桥镇林庄村经营的林庄生态园拆回12台美的空调,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景申

审判员  田孝红

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