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233号 原告张春兰诉被告张新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于2015年10月15日从被告在新桥镇林庄村经营的林庄生态园拆回12台美的空调,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景申 审判员 田孝红 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