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91号 原告付某环,女,197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环诉被告张某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现自行协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环负担。 审 判 长 李太杰 审 判 员 夏康红 人民陪审员 高 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