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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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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付春诉被告杨灿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109号 原告刘付春,女,汉族,1986年生,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杨灿章,男,汉族,1985年生,住址同原告。 原告刘付春诉被告杨灿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苏红雨适用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109号

原告刘付春,女,汉族,1986年生,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杨灿章,男,汉族,1985年生,住址同原告

原告刘付春诉被告杨灿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苏红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付春,被告杨灿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付春诉称,原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4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22日生育长子杨浩然,2010年3月7日生育女儿杨雨涵。由于被告好吃懒做,经常喝酒,且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一忍再忍,最可气的是2015年8月19日因一点家庭琐事,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现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杨浩然随父随母争取本人意见,婚生女儿杨雨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灿章辩称,我们两人已结婚11年,夫妻恩爱有一定的感情,并生育两个孩子,在过去生活中我承认我有做错的地方,我今后改正,认真做好丈夫、好男人,我请求为了两个孩子成长,请求原告再给我改正机会,重新和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4年年底办结婚登手续,婚后分别于2005年5月22日生育长子杨浩然,2010年3月7日生育长女杨雨涵。原、被告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提出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通过沟通,互让互谅,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付春与被告杨灿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付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红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