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41号 委托代理人高华,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丽,女,汉族,1982年生,住项城市城郊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喜与被告吕某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喜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