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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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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菊与被告张某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被告张某立,男,1979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菊与被告张某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项城市人民法院秣陵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菊经

被告张某立,男,1979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菊与被告张某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项城市人民法院秣陵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菊承担。

审 判 员  王 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