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60号 委托代理人师静,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大岭诉被告李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大岭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大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王大岭负担。 审判员 李景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