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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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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大岭诉被告李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60号 原告王大岭,男,1970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李学涛,男,1949年生,回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师静,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大岭诉被告李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60号

原告大岭,男,1970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李学涛,男,1949年生,回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师静,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岭被告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大岭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大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王大岭负担。

审判员  李景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