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173号 委托代理人王书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天中,男,汉族,1976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民诉被告王天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民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民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学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原告王学民负担。 审判员 马占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