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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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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国平诉被告代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被告代建新,男,1957年7月17日,汉族。 原告姚国平诉被告代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国平的委托代理人骆长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

被告建新,男,1957年7月17日,汉族。

原告姚国平诉被告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国平的委托代理人骆长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姚国平诉称:2014年4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拒不还钱,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万元及利息。原告提供的依据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复印件)。

被告代建新未到庭,也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被告代建新向原告姚国平借款1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写“今欠到姚国平1万元(10000元),代建新,2014年4月6日。”因原告催要欠款,被告没有归还,为此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起诉来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欠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代建新应当偿还原告姚国平欠款10000元;因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应属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原告催告,被告仍不还钱,经催告后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代建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所借原告姚国平欠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起至欠款全部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代建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无己

审 判 员  李 军

代理审判员  吕晓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翟林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