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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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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丙义诉被告王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院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238号 原告赵丙义,男,汉族,1949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文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险峰,男,197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赵丙义诉被告王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河南院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238号

原告赵丙义,男,汉族,1949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文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险峰,男,197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赵丙义诉被告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丙义的委托代理人刘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险峰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丙义诉称,2014年8月6日14时10分,被告王险峰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项城市郑付路郑郭靶场路口时,撞住王某芝驾驶的左转弯的人力三轮车,致王某芝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项公交认字(2014)第0004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险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分文未给。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03841.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险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14时10分,被告王险峰无证驾驶其所有的机动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项城市郑付路郑郭靶场路口时,撞住王某芝驾驶的左转弯的人力三轮车,致王某芝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项公交认字(2014)第0004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险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作为王某芝的丈夫多次要求被告赔偿,被告至今分文未赔。为此,双方引起纷。

另查明,原告赵丙义为农业家庭户口,其妻王某芝1951年1月22日生;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元/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804元/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证据身份证、户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告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土葬证明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险峰驾

驶其所有的机动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赵丙义的妻子王某芝死亡,侵犯了王某芝的生命权。受害人王某芝的近亲属有主张侵权人赔偿的权利,因其父母已去世,其儿子赵红军、两个女儿赵卫华、

赵丽敏均书面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其丈夫赵丙义请求被告赔偿丧葬费19402(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804÷12个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150657.6元(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元×16年),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数额过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三项共计220059.6元。被告王险峰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为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王险峰没有依法为其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其应当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77042元(110059.6元×70%),被告应赔偿原告共计187042元(110000元+770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险峰赔偿原告赵丙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70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赵丙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58元,原告负担318元,被告负担4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占峰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