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89号 原告袁文启,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乾坤,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子。 被告周思梅,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项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启与被告周思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启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文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文启负担。 审 判 长 任 伟 审 判 员 韩瑞静 人民陪审员 凡 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金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