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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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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丽诉王某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240号 原告代某丽,女,196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王某孩,男,1965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代某丽诉王某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代某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240号

原告代某丽,女,196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王某孩,男,1965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代某丽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代某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某丽负担。

审判员  马占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