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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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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治广诉被告戚建立、武连贞提供劳务受害责任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543号 原告朱治广,男,196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建立,男,1970年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告武连贞,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543号

原告朱治广,男,196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立,男,1970年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告武连贞,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治广诉被告戚建立、武连贞提供劳务受害责任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治广以与被告戚建立、武连贞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治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治广负担。

审 判 长  马占峰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培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栋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