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543号
原告朱治广,男,196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连贞,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治广诉被告戚建立、武连贞提供劳务受害责任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治广以与被告戚建立、武连贞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治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治广负担。
审 判 长 马占峰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培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栋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