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陈树强,男,21岁. 委托代理人:陈铁锤,男,53岁。 委托代理人:陈凯军,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园园,女,2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强诉被告肖园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园园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树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树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苗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