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民初字第559号 原告:谷某(曾用名谷明江),男,43岁。 委托代理人:王永立,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女,42岁。 原告谷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月1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谷夏冰1995年11月1日出生,已成年,就读于重庆邮电大学;次女谷XX与儿子谷X系双胞胎,于2005年9月10日出生,现就读于马坊乡中心小学。被告婚前信仰基督教,自2005年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执迷不悟,仍然经常搞秘密串联、聚会,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2013年2月份,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毫无音讯。原告认为,被告信奉“全能神”邪教,长期外出不归,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特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谷夏冰、谷XX,婚生子谷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农历11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1995年1月1日在民政部门补领了结婚证书。1995年11月1日生育长女谷夏冰,现已成年;2005年9月10日生育双胞胎次女谷XX、儿子谷X,现随原告谷某生活。被告王某自2005年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自此逐渐对家庭冷漠。2013年2月份,被告王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诉讼过程中,原告谷某要求婚生儿子谷X、婚生女孩谷XX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前婚后财产不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二人作为夫妻本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信任,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2月份,被告王某因信奉邪教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谷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儿子谷X、婚生女孩谷XX现随原告谷某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二人仍由原告谷某抚养为宜,原告谷某主张抚养费自理,系原告谷某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诉讼过程中,原告谷某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如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可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谷X、婚生女孩谷XX由原告谷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伟民 代理审判员 苗 亮 人民陪审员 曹东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文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