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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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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雷鸣诉被告王祥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002号 原告:李雷鸣,男,28岁。 被告:王祥,男,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雷鸣诉被告王祥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雷鸣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002号

原告:李雷鸣,男,28岁。

被告:王祥,男,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雷鸣诉被告王祥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雷鸣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雷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雷鸣负担。

审判员  林伟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