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陈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光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甘德超,男,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瑞太,男,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阵,男,1980年1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文秀,系被告陈阵母亲。 委托代理人蔡培夫(又名蔡佩

(2013)光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甘德超,男,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瑞太,男,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阵,男,1980年1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文秀,系被告陈阵母亲。

委托代理人蔡培夫(又名蔡佩富),男,汉族,1943年11月16日生。

原告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陈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张瑞太、被告陈阵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文秀、蔡培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2年10月5日,光山县医药管理局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将其所有的位于宝相寺市场内二区西北角坐北朝南四间两层共八间门面房对外公开出售,拟定最低出售价8.5万元,并安排副局长蔡佩富负责有关售房事宜。被告陈阵母亲曹文秀得知后,即找到蔡佩富,经曹、蔡二人协商,双方于1993年1月2日签订“立房屋买卖契约”,以84500元将房屋卖给被告,由被告母亲曹文秀以被告名义购买,并交定金10000元。为逃避规费,曹文秀与蔡佩富协商,故意将买卖时间写为1990年10月5日。之后,陈阵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1994年4月,曹文秀以被告名义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同年5月12日,光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为被告填发了第7075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光山县医药管理局得知后,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产证。经省、市、县三级法院多次审理,该房产证被依法撤销,法律文书已经生效。1993年1月2日签订“立房屋买卖契约”时,未对国有资产出让前进行申请评估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估结果验证等程序,违反了国务院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且负责经办转让的人员过于草率,替被告方签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已经在光山县人民法院(2003)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不再主张。原光山县医药管理局撤并后,此财产归光山县医药公司所有。2004年4月,光山县医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该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现属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起诉请求依法确认1993年1月2日原光山县医药管理局与陈阵签订“立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举证下列证据证明:1、光山县医药管理局与光山县供销合作社房约,证明光山县医药管理局购买光山县供销合作社坐落在光山县宝相寺市场内二区西北角坐北朝南四间上下两层的一处房产,有契约,无房产证。2、光山县医药管理局与陈阵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证明该房屋转让价款是84500元,约定付10000元定金。3、1992年1月7日医药局收据一份,证明收到陈阵交来房款10000元。4、(1998)光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5、(1998)信中法审监行终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6、(2009)信中法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7、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行审字第0000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证明光山县人民政府给陈阵颁发的本案买卖房屋的房产证已被撤销,上述法律文书均已生效。8、光山县人民法院(2003)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内容是返还原告房屋,赔偿原告损失,目前在申请执行中。9、光山县委(1995)38号文,证明光山县医药局和光山县医药总公司是两个机构,一个牌子合署办公。10、光山县医药局(2001)6号文,文件规定成立光山县医药公司,证明医药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代行医药总公司的职权。11、光山县企改办(2003)18号文,证明批复医药公司破产。12、光山县人民法院(2004)光民破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医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一是越时之诉,本案房产买卖纠纷,签订合同时间是1993年1月2日,至今已20年有余,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民事诉讼时效之规定,无诉讼之效力。二是冒牌之诉,光山县医药管理局在房屋买卖中有处置权,光山县医药公司不是本案原告,公司也没卖房,没有产权交易,没有签订买卖房屋契约,不是当事人。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其破产管理权限是破光山县医药公司的财产、管理人无权破医药局的产权。三是违约之诉,原告光山县医药管理局与买方签订合同中,郑重承诺“今后如有产权纠纷,均有甲方负责”,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自称原告,在该诉讼中首先要信守承诺,履行约定,放弃诉权,再不然你与医药管理局打官司争财产;再者先交其10年出租费518000元非法出租费。四是违法之诉,光山县医药公司在2002年11月27日,已被光山县工商管理局依法注销,注销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光山县人民法院居然于2004年4月28日以光民破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已注销的“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裁定违法。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还冒充过光山县医药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现有公告为证),一错再错,应予追究。五是乱权之诉,1991年9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布后,国家建设部根据“办法”精神于1994年4月1日制定出台《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公房买卖第32条专门有评估,买卖双方于1994年4月28日一起到房管所进行交易评估,并依规定交纳了评估税费,行为合法,合同有效。六是伪造之诉,信口雌黄。1、诉状中称曹、蔡二人“立房屋买卖契约”不实。2、诉状中称为逃避税费,曹、蔡二人故意落款1990年10月5日。这个编造无知,不懂文书处理程序。若还不清楚,还有1994年5月28日,医药局熊XX局长亲笔起文的给房管所一份声明中再次我行我素的写“90年我局与陈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两份材料互相印证,可知谁为。3、诉状中称代写陈阵之名,其实代写陈阵之名并无不可,买者画押符合合同法32条规定。4、光山县人民法院1995年1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书落款时间1994年1月28日,也是故意吗?违法吗?5、(2003)光民初字1057号判决书写有1993年10月26日公司办公会上(医药局后变更为医药公司)专门听取蔡佩富介绍陈阵身份,由此医药公司认为没有这个人,无中生有,绝无此事。(2003)光民初字第1057号判决书,原告是医药总公司,他没有破产与原告何干,但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曾也变色为光山县医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有公告为证)。6、“撤销”、“归并”、“医药公司所有”之由,破产人为原告也不能成立。欺上瞒下,隐匿拒报材料。诉状说到县、市、省判决,裁定撤证问题,1997年6月13日省高院行政裁定,一、二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同年9月7号中级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7、未付购房款不实。1993年12月交房时间已到,买房人找局长付款要房时,熊局长说:紫水街房子没建起来,等建起来再交,此情1995年6月31日在庭上,熊局长个人承认此情属实。七是买卖合法,合同有效。“合同法”第32条,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过户以前合同效力独立存在,诉状合同无效,违反法律之规定。八是医药公司胆子比天还要大,2004年4月28日把答辩人买的房子进入破产清算组。到了2005年6月28日,有(2003)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医药公司又没变到房屋,又没有分到房屋,又没有并到房屋。请求光山法院查清此事为答辩人伸冤,这几个冒充原告诬告,诈骗行为都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