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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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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计贵民诉被告刘源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刘源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尽安全驾驶义务而行车,发生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尚属被告人民财保息县支公司交强险有效期间内,故应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刘源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尽安全驾驶义务而行车,发生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尚属被告人民财保息县支公司交强险有效期间内,故应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源清赔偿。原告是城镇居民,可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损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计贵民的各项经济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10758.48元、误工费16056元(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每日66.9元,240天)、护理费7160.4元[每年29041元(护理行业标准),每天79.56元计算,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2天×30元固定标准)、营养费2400元(120天营养期×20元固定标准)、交通费400元(酌定)、残疾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乘以20年乘以0.1),后期治疗费4000元、鉴定费1993.5元,合计款91911.28元,其中的9511.98元(758.48+360+2400+4000+1993.5)由被告刘源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