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1044号 原告孙彬,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任燕,女。 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任燕的具体地址不明,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无法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无己 审判员 李 建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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