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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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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二初字第272-1号 原告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国辉,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 第三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世学,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

(2013)滑民二初字第272-1号

原告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国辉,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

第三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世学,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第三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的1000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并以其公司财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第三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的1000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

二、在本院解除冻结前,第三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冻结的财产不得转移所有权及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