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二初字第240-2号 负责人宋慧萍。 法定代表人陈英,总经理。 原告滑县道口解北加气站与被告自贡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自贡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应根据被告住所地决定管辖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该涉案工程施工地即合同履行地系在滑县,故依法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自贡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