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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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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保英、何远荣、何远刚诉被告陈远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光民初字第748号 原告李保英,女,汉族,生于1937年7月15日。 原告何远荣,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2日,系李保英长子。 原告何远刚,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5日,系李保英三子。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

(2013)光民初字第748号

原告李保英,女,汉族,生于1937年7月15日。

原告何远荣,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2日,系李保英长子。

原告何远刚,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5日,系李保英三子。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华,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远珍,女,汉族,1966年10月12日。

委托代理人易善良,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楠楠,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保英、何远荣、何远刚诉被告陈远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保英、何远荣、何远刚及其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黄华,被告陈远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善良、柳楠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0年春,光山县城关镇马湾村何湾村民组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胡某某等人的参与下,原告根据当时的家庭人口共分6人田地。此后,何湾村民组从未大面积调整过田地。后原告何远荣外出经商,将自己所承包责任田交被告耕种。现原告欲自己耕种,多次向被告协商返还责任田事宜,被告一直不予退还。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承包权构成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侵占责任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远珍辩称:一、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诉求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现耕种争议的责任田是1992年3月经村、组发包给被告耕种至今,离原告起诉已经有二十一年零三个月。原告诉称“现原告欲自己耕种”。但此前二十一年间原告对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原告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保护。二、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被告嫁到何湾村民组,1990年家庭分家时被告只分到半个人的田地。1992年3月,包村干部陈远胜到何湾村民组调田,经村委会、村民组代表、负责人同意将此田承包给被告耕种。此前被告根本不知道此田是原告的责任田。被告是从马湾村委会、何湾村民组承包取得的田地,根本不是原告租给被告耕种的。此后的农业税、粮食直补都是被告交纳和领取。如果是原告租给被告耕种,那么请问原告租金是多少?怎么支付的?因此,有争议应当向发包方马湾村委会、何湾村民组主张权利,不能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三、原告起诉出于恶意。原告起诉后,通过调查得知,争议的责任田是原告自愿退给村民组的,当年因何远荣的户口迁往东关村,加上提留任务重,原告已经弃耕多年,是原告自己找村、组干部提出退责任田的。现原告要责任田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耕种,而是眼见此田地要被征用,能领取一笔补偿款,原告见财心黑而已。

经审理查明:1980年春,光山县城关镇马湾村何湾村民组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告根据当时的家庭人口公分6人田地。后原告何远荣外出经商,将自己所承包责任田放弃耕种,有大圆田1.2亩,大河地1.6亩,计2.8亩。被告耕种期间村委会进行过小范围田地调整。被告当庭陈述2013年5月18日原告向其主张要回责任田。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对证人何某某、何某甲、胡某某、何某乙、何某丙的调查笔录、马湾村委会证明,被告方提供的马湾村委会证明、陈某某证明、对陈某某的调查笔录、何某某证明、粮食直补本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英、何远荣、何远刚系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马湾村何湾村民组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1980年春,光山县城关镇马湾村何湾村民组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给原告了相应的土地。后原告何远荣外出经商将其田地放弃耕种,1992年3月经村、组发包给被告陈远珍耕种至今,原告方在此期间并未提出异议,至今已有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保英、何远荣、何远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保英、何远荣、何远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闻传崇

审 判 员  向国银

人民陪审员  王奉晴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