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民初字第1206号
原告王应芳,女。
委托代理人李学智,男。
被告熊全伟,男。
原告王应芳与被告熊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应芳之委托代理人李学智、被告熊全伟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应芳诉称:2011年秋被告因到永兴乡购买房屋,从我爱人李培学手中借款6000元。李培学几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迟迟不还。我爱人于2013年6月20日因病死亡,我又一次拿到熊全伟写的欠条追要,熊全伟说那6000元已还完,不予认账。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熊全伟返还欠款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熊全伟辩称:我没欠他钱,我借他的钱都已经还完了。假如我欠他钱,为什么三年来没有去找我换过欠条。我以前确实找他借了8000元,开始没打欠条,我待客的时候还了2000元,之后给他打了欠条,我从广东打工回来又还了3000元。有一次他找我借钱,我给他拿了200元,后来他病又给他送去了3000元,其中200元算是看他了。我要是欠他钱,为啥他活着的时候不找我要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熊全伟因买住房,向原告亲属李培学(已死亡)借款6000元,并于2010年秋给李培学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2013年7月31日,原告王应芳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熊全伟偿还欠款6000元。庭审中,原告王应芳举证有:2010年秋被告熊全伟给原告亲属李培学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熊全伟未举证。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被告熊全伟欠原告王应芳亲属李培学款,有被告给李培学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王应芳要求被告熊全伟偿还该欠款,事实清楚,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全伟辩称,已偿还该欠款,因被告熊全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全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应芳欠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熊全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 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