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53号 被告黄某乙,女,约22岁。 被告黄某丙,男,约50岁。 被告董某甲,女,约50岁。 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丙、董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景素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判员 景素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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