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一初字第325号 原告李守闯,男,1967年9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守云,男,1962年9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开库,男,1969年4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志乐,男,1974年7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柳永健,男,1944年11月2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闯诉被告柳开库、柳志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守闯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守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守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李守闯承担。 审 判 长 卢大勇 审 判 员 景素祯 人民陪审员 冯 舒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彦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