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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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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秋与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一初字第228-1号 原告王玉秋,男,1964年7月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 住所地: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 法定代表人毛长周,职务: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秋与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

(2012)滑民一初字第228-1号

原告王玉秋,男,1964年7月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

住所地: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

法定代表人毛长周,职务: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秋与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滑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非法占有的豫GFN658号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原告王玉秋增加担保财产现金20000元和一辆小型轿车,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对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非法占有的豫GFN658号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存于滑县人民法院。”为“对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非法占有的豫GFN658号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原告王玉秋对该车进行管理使用,不得对该车进行隐匿、抵押、转让和买卖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