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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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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秋与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一初字第228-2号 原告王玉秋,男,1964年7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连新,1970年1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 住所地: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 法定代表人毛长周,职务:厂长。 委托

(2012)滑民一初字第228-2号

原告王玉秋,男,1964年7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连新,1970年1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

住所地: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

法定代表人毛长周,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毛永辉,男,1973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玉秋诉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滑民一初字第22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占有的豫GFN658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原告王玉秋对该车进行管理使用,不得对该车进行隐匿、抵押、转让和买卖等。现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占有的豫GFN658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审判长  卢大勇

审判员  景素祯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