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一初字第228-2号 原告王玉秋,男,1964年7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连新,1970年1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 法定代表人毛长周,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毛永辉,男,1973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玉秋诉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滑民一初字第22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占有的豫GFN658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原告王玉秋对该车进行管理使用,不得对该车进行隐匿、抵押、转让和买卖等。现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阳市昊通路桥工务机械厂占有的豫GFN658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审判长 卢大勇 审判员 景素祯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