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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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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杰与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二初字第260号 原告王学杰,男,1967年10月1日生。 被告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学杰与被告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

(2013)滑民二初字第260号

原告王学杰,男,1967年10月1日生。

被告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学杰与被告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开发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刘振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学杰诉称:被告新鑫开发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在与原告王学杰无任何委托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3.85亩承包地进行拍卖,以每亩700斤小麦的价格拍卖给了其他人承包,原告承包的土地是国家的基本农田,每亩每年的收益远远超出被告所给的700斤小麦,且被告是按每斤小麦0.95元折价的,而小麦市场价格是1.2元/斤左右,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85亩承包地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的土地被国家征收,被告拿到了土地征收补偿费,被告并无损失,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滑县县城建设规划于2010年12月8日与滑县新区后逰舫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和《青苗补偿补充协议》,后双方又于2011年11月12日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后逰舫剩余)》和《青苗补偿补充协议(后逰舫剩余)》,征收滑县新区后逰舫村全部土地,其中包括原告王学杰的全部土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被告提供的2010年12月8日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和《青苗补偿补充协议》各一份、2011年11月12日《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后逰舫剩余)》和《青苗补偿补充协议(后逰舫剩余)》各一份、2013年10月20日滑县新区后逰舫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杰所诉称的涉案土地系滑县新区后逰舫村集体土地,该村全部土地于2011年被国家征收,其中包括原告王学杰的全部承包地,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学杰对被告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退还原告王学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李庆兵

审判员  王曙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