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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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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现华与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二初字第277-1号 原告董现华,男,1980年10月7日生。 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现华与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

(2013)滑民二初字第277-1号

原告董现华,男,1980年10月7日生。

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现华与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位于滑县新区南环路中段被告厂址所占土地两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现华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位于滑县新区南环路中段被告厂址所占土地两宗(滑国用(新2011)第201、202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二、在本院解除查封前,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的土地不得转移使用权及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