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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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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与杨志刚、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二初字第209号 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自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智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自福,男,1960年2月12日。 被告杨志刚,男,1970年2月24日生。 被告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

(2013)滑民二初字第209号

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自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智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自福,男,1960年2月12日。

被告志刚,男,1970年2月24日生。

被告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殿富,职务:董事长。

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承顺,男,1955年7月15日生。

被告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伟。

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志刚、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杨志刚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志刚、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60元,退回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