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二初字第209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智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自福,男,1960年2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殿富,职务:董事长。 负责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承顺,男,1955年7月15日生。 被告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伟。 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刚、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杨志刚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志刚、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60元,退回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