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发民重字第16号 原告齐忠伟,男,1965年8月2日生。 原告齐孝俊,1986年3月11日生。 原告魏志强,男,1981年9月10日生。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住所地:滑县人民大道三八岗南300米路西。 负责人胡玉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向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齐忠伟、齐孝俊、魏志强与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滑民初字2358号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5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原告齐忠伟、齐孝俊、魏志强与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双方对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为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忠伟、齐孝俊、魏志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退回原告齐忠伟、齐孝俊、魏志强。 审判员 褚玉峰 审判员 李庆兵 审判员 王曙光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