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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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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香与班朝利、卢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435号 原告王丽香,女,1966年9月8日生。 被告班朝利,女,1981年8月5日生。 被告卢涛宁,男,1976年3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香诉被告班朝利、卢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香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2013)滑民一初字第435号

原告王丽香,女,1966年9月8日生。

被告班朝利,女,1981年8月5日生。

被告卢涛宁,男,1976年3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香诉被告班朝利、卢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香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香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丽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丽香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