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一初字第381-2号 原告刘建新,男,1970年2月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新诉被告滑县发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被告单位涉嫌在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即该公司两股东在未出资、在没有办公场所的情况下找代理人申请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两股东又抽逃出资,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公司成立后,在没有办公场所、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与原告刘建新订立虚假买卖合同,诱骗原告刘建新交付3000000元货款后,既不给货、又不退款,被告单位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为此,本院已向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出了司法建议,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立案侦查。现中止原因已经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汪书英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