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二初字第312-1号 原告郝超,男,1975年1月19日生。 被告郝红亮,男,1971年2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超与被告郝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郝红亮所有的轿车(豫E8717W东风日产)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郝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郝红亮所有的轿车(豫E8717W东风日产)一辆予以查封; 二、在本院解除查封前,被告郝红亮对上述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所有权及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