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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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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二初字第193-1号 原告河南华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允,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星泉,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缑光柱,男,1970年10月6日生。 被告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董事长。 委托

(2013)滑民二初字第193-1号

原告河南华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允,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星泉,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缑光柱,男,1970年10月6日生。

被告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乐良,男,1973年10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国,男,1955年11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予以冻结。在本院解除冻结前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翟艳超

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