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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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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帅与佘自国、佘自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一初字第202号 原告李晓帅,男,1988年6月7日生。 被告佘自国,男,成年。 被告佘自华,男,1975年7月7日生。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跃,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帅诉被告佘自国、佘自华、安诚财产保

(2012)滑民一初字第202号

原告李晓帅,男,1988年6月7日生。

被告佘自国,男,成年。

被告佘自华,男,1975年7月7日生。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跃,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帅诉被告佘自国、佘自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帅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佘自国的豫GJP6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元和豫EZD998号中型仓栅式货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佘自国的豫GJP6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查封在滑县公安交警大队停车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