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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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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朝安与牛街、王立新、周国放、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175号 原告程朝安,男,1947年2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杰,男,1977年7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新,男,1966年1月25日生。 被告周国放,男,1976年8月3

(2013)滑民一初字第175号

原告程朝安,男,1947年2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杰,男,1977年7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新,男,1966年1月25日生。

被告周国放,男,1976年8月3日生。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民雨,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朝安诉被告牛杰、立新、周国放、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当庭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现原告程朝安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朝安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朝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程朝安负担。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汪书英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仕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