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175号 原告程朝安,男,1947年2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杰,男,1977年7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放,男,1976年8月3日生。 法定代表人:陈民雨,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朝安诉被告牛杰、王立新、周国放、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当庭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现原告程朝安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朝安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朝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程朝安负担。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汪书英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仕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