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48号 原告贾俊伟,男,1966年1月30日生。 原告贾俊臣,男,1980年8月4日生。 原告张瑞甫,男,1955年5月15日生。 被告杨记中,男,1977年10月1日生。 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贾俊伟、贾俊臣、张瑞甫诉被告杨记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贾俊伟、贾俊臣、张瑞甫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俊伟、贾俊臣、张瑞甫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俊伟、贾俊臣、张瑞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俊伟、贾俊臣、张瑞甫负担。 审判长 李自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