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15号 原告赵粉花,女,1945年10月1日生。 原告何三伟,男,1952年7月16日生。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振卿,男,1971年9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2月5立案受理了原告赵粉花、何三伟诉被告孙振卿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8日、2月22日分别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赵粉花、何三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粉花、何三伟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粉花、何三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粉花、何三伟负担。 审判长 李自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