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135号 原告郭夫才,男,1957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荣全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忠明,男,1986年10月4日生。 法定代表人:井凤桐,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夫才诉被告齐忠明、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当庭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现原告郭夫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夫才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夫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夫才负担。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汪书英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仕超 |